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26,201905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林麗香
訴訟代理人 張哲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6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
│001 │瀚亞證券投資信│  菁華基金  │ 010007017  │ 1  │1205.3│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