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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9號
聲 請 人 施素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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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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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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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30058-3 │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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