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33,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33號
聲 請 人 項珊珊(即温鴻緒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廖明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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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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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
│0001│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3241│1   │28  │
├──┼──────────┼───────┼──┼──┤
│0002│宏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62370│1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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