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40,2019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李中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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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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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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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1388391-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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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6-ND-1388392-6│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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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1605-84-NX-472387-7 │1   │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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