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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洪元輔
代 理 人 黃詩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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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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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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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洪元輔│國泰世華│107年11月11日 │66,000元 │LB0208540 │
│ │ │商業銀行│ │ │ │
│ │ │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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