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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王陳靜惠
代 理 人 王吳菊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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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5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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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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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板信商業銀│板信商業│106年12月14日 │3,500,000元 │MC0000193 │
│ │行艋舺分行│銀行艋舺│ │ │ │
│ │ 劉錦波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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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板信商業銀│板信商業│106年12月14日 │21,700,000元│MC0000192 │
│ │行艋舺分行│銀行艋舺│ │ │ │
│ │ 劉錦波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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