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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陳蘇阿敏
訴訟代理人 簡麗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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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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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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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58702-4 │1 │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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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82352-5 │1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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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118660-6 │1 │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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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150279-5 │1 │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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