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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江雪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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