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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嘉翔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燕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司催字第一九七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一九七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於附表附註欄所示日屆滿(其中附表編號02項因末日為休息日、以次日代之),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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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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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付 款 人│ 金 額 │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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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泓基水電工│華南商業│ │ │ │
│01│程有限公司│銀行瑞祥│ 355,312元 │107年11月20日 │PD7445931 │
│ │ 郭來福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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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泓基水電工│華南商業│ │ │ │
│02│程有限公司│銀行瑞祥│2,100,000元 │107年12月05日 │PD7445982 │
│ │ 郭來福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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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編號01號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於108年3月7日屆滿。 │
│註│編號02號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於108年4月8日屆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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