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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2號
聲 請 人 徐偉岷
代 理 人 徐偉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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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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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2311-7 │1 │1000│
├──┼─────────────┼────────┼──┼──┤
│2 │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1162-5 │1 │111 │
├──┼─────────────┼────────┼──┼──┤
│3 │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6689-1 │1 │1000│
├──┼─────────────┼────────┼──┼──┤
│4 │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6690-8 │1 │1000│
├──┼─────────────┼────────┼──┼──┤
│5 │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6691-0 │1 │1000│
├──┼─────────────┼────────┼──┼──┤
│6 │新竹玻璃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3220-0 │1 │4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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