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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79號
聲 請 人 吳蕙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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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7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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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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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D0485631-3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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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18900-0 │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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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23370-3 │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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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29985-2 │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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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36567-7 │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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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43258-1 │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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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4NX0051062-0 │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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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5NX0057346-6 │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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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NX0119505-9│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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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9張 │3,972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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