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598,2019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陳怡萍(即陳戴久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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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5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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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0001│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FX0746365-8 │1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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