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06,201905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陳建勲
代 理 人 曾丹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3 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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