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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姚美年
(Mary Yao Tee)CA 91381,USA
代 理 人 黃湘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一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一0七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一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0八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顏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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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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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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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157936│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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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157948│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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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157950│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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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157961│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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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157973│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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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157985│ 1 │10000 │
├────────────┼──────┼──┼───┤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E00157997│ 1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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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1NX00641425│ 1 │ 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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