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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黃素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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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除字第6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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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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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銀行│民國107年12月12日 │新臺幣10萬0,015元 │NS-3914280│
│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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