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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1號
聲 請 人 楊怡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4月16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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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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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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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德生│上海商業│107年12月30日 │238,460元 │HTA2009416│
│ │ │儲蓄銀行│ │ │ │
│ │ │新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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