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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劉藤滄(即葉清香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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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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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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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摩根證券投資信│台灣基金 │3634196 │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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