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蕭文良即昇豐企業社
代 理 人 李佩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6號│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泓碩企業│華南商業│107年12月15日 │ 10,500元 │ND4968011 │
│ │股份有限│銀行南松│ │ │ │
│ │公司 │山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