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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張智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69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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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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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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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志龍│華泰商業│107年12月25日 │16,500,000元│AB-7985903│
│ │ │銀行松山│ │ │ │
│ │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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