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29,2019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永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臧 明
訴訟代理人 秦玉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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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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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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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耀企業│第一商業│108年1月6日 │255,981元 │LA8519343 │
│    │有限公司│銀行仁和│            │          │          │
│    │張耀浚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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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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