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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2號
聲 請 人 伍零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致達
代 理 人 黃雨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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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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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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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應州工程有限│上海商業儲蓄│108年1月10日│21,609元 │HYA1322620│
│ │公司 張斯閔│銀行信義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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