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34,201905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朱振隆
訴訟代理人 朱柏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94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3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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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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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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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262870-2 │ 1  │1000│
├──┼──────────────┼───────┼──┼──┤
│000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262871-4 │ 1  │1000│
├──┼──────────────┼───────┼──┼──┤
│000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0NX0046991-0 │ 1  │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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