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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王明德
代 理 人 吳家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原末日即民國108年4月28日(週日)為例假日,故順延至108年4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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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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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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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D03655168│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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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D03655170│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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