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45,2019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陳惠媛(即張寶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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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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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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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4NX-00015765-0 │1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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