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52,2019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瑞宗
代 理 人 陳瑪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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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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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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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宥惠│合陽建設股│107年10月20日 │未載  │920,000元 │TH675604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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