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合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瑞宗
代 理 人 陳瑪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9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9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柔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琪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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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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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 發 票 日 │到期日│ 金 額 │本票號碼 │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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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宥惠│合陽建設股│107年10月20日 │未載 │920,000元 │TH6756041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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