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53,2019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53號
聲 請 人 曾淑瓊
代 理 人 陳瑪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1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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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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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民國)│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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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高宥惠│曾淑瓊│107年10月20日 │未載  │13,560,000元  │TH6756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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