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67,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67號
聲 請 人 江爾誠(即江定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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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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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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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047122-6 │1   │1000│
├──┼──────────┼───────┼──┼──┤
│0002│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0047123-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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