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高渼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13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
│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70號 │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高渼媛│華南商業│107年6月11日│18,764元 │PD7254288 │
│ │ │銀行長安│ │ │ │
│ │ │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