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71,2019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許立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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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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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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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許立忠│元大商業銀│108年1月6日 │93,200元  │AH0903489 │
│    │      │行東門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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