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72,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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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72號
聲 請 人 楊亞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七年度司催字第二○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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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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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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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149325-6│1   │120 │
├──┼──────────┼───────┼──┼──┤
│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177678-3│1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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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205741-6│1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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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231020-9│1   │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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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259058-8│1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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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289584-9│1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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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7│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9NX-0319435-4│1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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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0NX-0350332-0│1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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