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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86號
聲 請 人 鍾其均(即鍾黃素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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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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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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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77-ND-297475-4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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