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90,2019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黃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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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64362 2│1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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