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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黃月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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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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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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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64362 2│1 │3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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