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692,201905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正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桐涵
代 理 人 李惠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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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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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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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力鵬企業股│華南商業銀│107年10月 │35,434元  │1222399 │
│    │份有限公司│行民生分行│3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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