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代 理 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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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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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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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107年12月 │103,650元 │NS3926207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城東│22日 │ │ │
│ │ 杜英宗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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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107年12月 │547,750元 │NS3926200 │
│ │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城東│22日 │ │ │
│ │ 杜英宗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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