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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饒筠枝
代 理 人 張曼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5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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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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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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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2169 8 │1 │1000│
├──┼────────────┼───────┼──┼──┤
│0002│龍巖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3ND0032170 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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