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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貴仁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康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就如附表編號1 至7 、8 、9 所示之支票已分別於民國108 年3 月12日、同年4 月12日、同年5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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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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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 金 額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
│ │ │ │(新臺幣)│ │ │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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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74元 │107年6月1日 │JA3982966 │3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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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66元 │107年7月1日 │JA3982967 │3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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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66元 │107年8月1日 │JA3982968 │3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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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66元 │107年9月1日 │JA3982969 │3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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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66元 │107年10月1日 │JA3982970 │3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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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66元 │107年11月1日 │JA3982971 │3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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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66元 │107年12月1日 │JA3982972 │3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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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66元 │108年1月1日 │JA3982973 │4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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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鈺翔廣告│第一商業│46,666元 │108年2月1日 │JA3982974 │5個月 │
│ │股份有限│銀行雙園│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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