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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0號
聲 請 人 詹蕙亭
訴訟代理人 詹雅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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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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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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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24923-7│1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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