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燕清
代 理 人 李琬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4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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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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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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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研國際│華南商業│107年12月20日 │159,600元 │JD 9082703│
│ │音樂股份│銀行復興│ │ │ │
│ │有限公司│分行 │ │ │ │
│ │ 呂燕清│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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