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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楊坤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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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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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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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銀│107年12月 │111,565元 │NS109516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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