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除,730,2019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楊坤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54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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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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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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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銀│107年12月 │111,565元 │NS1095160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城東分行│2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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