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亡,107,201909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雲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胡阿真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胡阿真(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