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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保險字第25號
原 告 范秋萍
上列原告與追加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更正保險
解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對追加被告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暨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16日具狀追加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人壽)為本件被告,然並未表明對台灣人壽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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