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勞執,105,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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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執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張中誠

相 對 人 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8年3月26日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4.資方同意於108年7月3日(含)前,將上述金額(70,000元)一次匯入勞方原留本人薪資帳戶。」

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

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關於給付資遣費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3月26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70,000元,並應於108年7月3日前,將全額一次匯入聲請人指定之薪資帳戶,詎相對人迄未給付等語,業據提出新北巿政府勞工局調解紀錄影本、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為證。

從而,聲請人以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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