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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蔡泉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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