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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三商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聯三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和三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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