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2353,2019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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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35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怡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楚君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與其20餘年前,因同居育有1女陳凱旎,嗣因相對人涉及刑事案件遭受司法機關通緝,行蹤不明,陳凱旎自出生至成年,皆由聲請人獨自扶養,相對人未曾給付扶養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60萬元等語。

三、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僅提出聲請人與第三人陳凱旎戶籍謄本,由於聲請人並未釋明第三人陳凱旎確為相對人李楚君之非婚生子女,並提出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8日裁定命其補正,聲請人雖另具狀表示第三人陳凱旎曾經相對人撫育,依法視為認領,惟仍未提出任何足資釋明相對人與第三人陳凱旎為生父與非婚生子女關係或撫育事實之相關文件,因之,聲請人就聲請事項顯未盡釋明之責,依首揭條文規定及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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