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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2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凃旻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精頭腦傳播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沛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廷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一、‧‧‧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一、‧‧‧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支付命令中關於「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之附件中之附表一應予更正如後附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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