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229,201909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允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陸佰零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8年2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10,609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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