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260,201909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高銘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至第六個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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