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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孟凌(原名吳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千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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