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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敦南花園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建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婉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敦南花園別墅社區財務管理辦法內並未記載利息之相關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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